推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国际合作
2020-08-18 14:08    来源:中国国情国力

摘 要

 

  我国绿色能源产业发展迅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绿色能源禀赋特点明显,推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有着较强的潜力,我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绿色能源合作,但也必须重视合作中面临的挑战,采取有效对策。

  绿色能源合作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依托领先的技术实力、雄厚的装备制造业基础,以及绿色发展的国家战略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能源投资市场,在绿色能源累计装机容量、设备制造、技术创新以及市场发展方面均处于世界首位,在绿色清洁能源产业领域具有巨大优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具有丰富的清洁能源,但普遍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并缺乏相应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与我国开展清洁能源合作、推动本国实现绿色经济发展的意愿强烈。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绿色能源合作,为推动我国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能源供给侧改革、塑造区域能源治理格局提供了重要机遇。在此背景下,研究和探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绿色能源合作潜力以及合作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对于加快我国绿色能源企业“走出去”,参与区域能源网络建设、实现绿色“一带一路”具有现实意义。

 

合作潜力

 

  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存在着优势互补、供需相适的合作基础,绿色能源国际合作潜力巨大。

  01、我国绿色能源产业具有国际竞争优势

  近年来,我国坚定不移地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大力投资清洁能源技术,促使绿色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已在多项指标上居世界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凸显。

  (1)从投资规模来看,中国在过去10年中一直是可再生能源产能的最大投资国。根据联合国环境署发布的《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报告2019》,2018年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932亿美元,比第二大投资体欧洲多310亿美元,占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市场的32%。并且2004-2018年,我国的绿色能源投资额年均增速也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达到30%(见图)。

  (2)从技术产出和装备产业规模来看,截至2018年我国在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有多个指标排名世界第一,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容量、生物质装机容量和发电量、水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光伏装机容量和风电装机容量;在利用绿色能源供热方面,我国的太阳能热水器总容量、地热供热容量也居世界首位。并且我国水电装机总量、风电装机总量和太阳能热利用总量更是连续六年排名世界第一。目前我国的风电机组设计技术已经实现自主研发创新,并且拥有完整的产业链,装备产业规模世界第一,单机容量较大的机组,如1.5-3兆瓦机组批量生产技术成熟,3.6-5兆瓦机组也已达到批量生产能力,大部分零部件制造能力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满足主流机型配套需求,轴承、变流器和控制系统的技术也取得了重大进步。

  (3)从绿色能源投资经验来看,近几年,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高速发展,部分企业特别是光伏发电企业在清洁能源方面技术优势明显,并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据商务部统计,2017年,我国在境外风力发电和太阳能电站建设业务取得较大突破,这两个领域合计新签合同额60.5亿美元,而火电厂建设业务年度新签合同额同比下降24.6%。2017年,我国企业投资的海外清洁能源项目超过440亿美元,比2016年增长38%,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绿色能源对外投资建设运营经验,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光伏、风电发电技术落后,普及度低,有很强的清洁能源合作互补性,这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绿色能源投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0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清洁能源待开发

  (1)从开发潜力的角度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可供开发的绿色资源储量丰富。东南亚国家有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以印度尼西亚为例,该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种类和资源量最为丰富,水能、地热、生物质能资源量均位列东盟第一,地热资源更是占据全球地热资源总量的40%。风力资源主要集中在越南、老挝、泰国,其中越南资源最为丰富。南亚地区也有丰富的太阳能、水资源和风力资源,孟加拉国、印度每日日照量能达到平均每平方米4-7千瓦时,尼泊尔河流水系发达,河川年径流总量达2240亿m3,人均8300m3,水能理论蕴藏量约83000兆瓦,其中技术可开发量约42000兆瓦;中亚地区位于北半球中纬度内陆,日光充足、光照强烈,其夏季所获阳光照射量并不逊于热带地区,并且该地区的硅和石英等光伏原料充足,自然资源条件非常适合发展光伏产业;东欧和独联体国家风能资源丰富,地区内有6783平方公里的土地风力可达到3-7级,占地区陆地面积的29%;中东和非州地区国家有充裕的太阳能和风能蕴藏量,中东和北非32%的土地面积风力可达3-7级,仅次于西欧和北美地区,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风力可达3-7级的土地面积占陆地面积的30%。北非的撒哈拉沙漠地区在太阳能领域潜力巨大,每年可利用的太阳能超过220亿千瓦时。

  (2)从实际开发利用率的角度看,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总利用率较低,这些国家目前能源结构仍然以非可再生能源为主,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很低。根据《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9》,欧洲、独联体国家、中东、非洲和亚太区域可再生能源(包括水电)在一次能源总消费量中的占比分别是15.5%、6%、0.6%、8.1%和10.3%,而在上述所有区域,不包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中占比均低于10%。二是除欧洲外各区域可再生能源发电率也较低,并且存在水电应用成熟、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较为滞后的情况,其中中东区域可再生能源(包含水电)发电率最低,只有1.8%,独联体、非洲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率均未超过20%(见表1)。三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可再生能源需求快速增加。除欧洲区域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偏低,但自2012年起各区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消费量均快速增加,其中中东区域增速领跑其他区域,2009-2018年中东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年均增速达36%,亚太国家年均增速排名第二,达到21%,随后分别是非洲国家、独联体国家和欧洲国家,增速分别为20%、16%和11%。

  0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清洁能源发展需求强烈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亚欧非大陆的许多国家,其中大部分正处于工业化起飞或快速发展阶段的国家,还包括如巴基斯坦、老挝、尼泊尔和孟加拉等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电力等基础设施缺乏、面临能源短缺困境的国家。这些国家的快速工业化使其对能源的需求迅速增加,但因为国家财政资金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能源开发技术落后,其能源消费以化石能源为主、丰富的清洁能源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迫切需要提升本国的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能力,从而更有效地提高能源安全、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了促进和推动可持续能源发展的政策以及绿色能源在发电、供热制冷、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消耗占比的硬性目标和政策(见表2),这些都为我国企业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的绿色能源投资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中,全部东盟国家、11个西亚国家、6个南亚国家、2个中亚国家、5个独联体国家和12个中东欧国家和多个非洲国家均提出了包含具体实现日期的绿色能源发电量占比目标。许多中东欧国家还进一步提出了绿色能源在供热制冷、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消耗占比的目标。

 

合作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丰富且卓有成效的绿色能源合作,成为了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抓手。

  01、我国在东南亚和南亚区域重点推进的清洁能源合作项目是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

  巴基斯坦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合作最集中、最密集的区域。2015年,中铁集团开始建设巴基斯坦国会大厦的光伏发电系统,预计该工程年发电量可达160万度,可有效缓解巴基斯坦议会大厦电力供应不足的问题;东方集团在巴基斯坦投资的Jhimpir风力发电项目每年将为50万户家庭提供2.7482亿万度电,为解决巴基斯坦电力短缺问题作出重大贡献。我国主要通过光伏组件出口的形式与印度开展绿色能源合作,其中光伏组件企业晶澳太阳能2017年度在印度市场的占有率突破10%,跃居印度市场前两名。我国在水电领域与印度尼西亚也取得了一些合作成果,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中国华电集团投资建设的阿萨汉一级水电站、中国电建集团旗下中国水电参与建设的巴丹托鲁水电站和佳蒂格德水电站,以及中国铁建参与的卡扬一级水电站项目等。

  02、我国与中亚和独联体国家的绿色能源合作主要集中在太阳能发电领域

  2014年,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签署了哈萨克斯坦的图尔古松1号水电站EPC总承包合同,该项目装机容量为24.9兆瓦,是继玛依纳水电站项目以后该公司在哈萨克斯坦的第二个总承包项目。今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完成了装机容量为40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预计可实现5000万千瓦时年均发电量,可为当地提供源源不断的电力。

  03、我国和中东国家在绿色能源方面的合作集中在太阳能发电领域

  2015年,中国电建集团与摩洛哥签订了项目金额为20亿美元的努奥二期和三期光热电站项目总承包合同,二期装机容量为200兆瓦,三期装机150兆瓦。2018年上海电力公司和沙特ACW电力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迪拜政府签署了建造全球最大的聚光太阳能项目协议,该项目装机容量为700兆瓦,这一耗资39亿美元的项目将大幅提升迪拜的清洁能源使用能力。

  04、我国与非洲国家可再生能源合作重点是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领域

  2015年中国电建水电局承建的下凯富峡水电站项目是赞比亚40年来投资开发的第一大型水电站,项目装机容量750兆瓦,预计可以满足未来5-10年赞比亚国内电力需求。2018年,我国太阳能产品制造企业隆基太阳能与突尼斯项目开发商SHAMS Technology签订了长期合作的意向备忘录,计划未来合作开发非洲光伏市场。今年,埃塞俄比亚阿伊萨II期项目中,东方电气集团顺利完成总装机容量120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吊装工作。

 

对策建议

 

  尽管在建设绿色“一带一路”过程中推进绿色能源合作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环境千差万别,加之能源合作本身也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因此必须正视合作中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政策加以推进。

  01、建立可操作的国家间绿色能源合作机制

  由于绿色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投资周期长、规模大和前期投资多的特点,项目能否正常推进、收回成本以及达到预计盈利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是否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政权更迭、政策变化以及极端民族主义、地区恐怖主义等会给我国海外资产的安全性带来严重威胁。因此,我国应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对接与交流,充分利用国家间的外交渠道和现有的多边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可操作的国家间绿色能源合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我国清洁能源产业“走出去”时遇到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如2018年10月首次召开的“一带一路”能源部长会议就是一个加强高层沟通交流、增强各国在能源领域信息共享的重要平台与机制。

  02、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绿色能源合作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多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财政收入低、外汇储备不足并且债务风险较高,这些客观因素导致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难以从当地市场或国际市场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融资手续极其复杂,而仅靠政府的支持也很难满足所有项目的融资需求。因此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清洁能源项目投资,如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体系、通过各种创新型的绿色金融产品来吸引民营部门的资金。另外,应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国内和国际的多边金融机构来扩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的问题。

  03、遵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合规经营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合作必须遵守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到境外投资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必定会占用东道国的土地资源,因此需要关注项目所在地的土地法规条令,而投资水电项目需重点关注项目所在地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开发地热能则需主要关注该国的矿业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绿色能源合作过程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我国需要与相关国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多边法律框架来处理潜在的争端和纠纷;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也应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做好项目前期调查评估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尽量以东道国投资主体、产品要素和生产要素布局新项目,做到融入当地、服务当地,推动东道国实现绿色环保、安全高效的能源转型。

  04、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绿色标准对接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清洁能源行业大多采取国际标准,与我国的清洁能源行业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我国制造的产品和设备往往要得到第三方构的认证才能出口到这些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采取的国际标准也并不统一,如非洲法语区、英语区和葡语区国家承认的标准认证也不同,这给我国绿色能源产业“走出去”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与不便。针对行业标准不同带来的风险,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保持积极的政策沟通,加强与相关国家的绿色标准对接,争取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绿色能源标准合作中的话语权,最好能够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清洁能源合作领域的通用标准体系,推动与相关国家清洁能源合作的便利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