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投融资是实现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新动能
2020-10-30 14:10    来源:气候投融资微信公众号

  2020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2020年9月22日,习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围绕落实习总书记的重大宣示,生态环境部下一步要开展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其中,投融资作为关键驱动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解决因气候资金供需矛盾而制约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和国家目标任务落实的突出问题,亟需加快构建以气候目标为导向的投融资政策体系,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主体作用,激励和动员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注入全新动力。因此,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发布了《指导意见》,这是实现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必然要求。

 

  主要思路和内容

 

  《指导意见》紧扣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分别提出2022年和2025年的气候投融资主要目标,不断推动气候投融资的政策协同、标准建设、地方试点、对外合作和人才培养,实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

  《指导意见》共提出五方面15项举措:

  一是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强调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和强化各类政策协同。这是促进气候投融资的顶层设计,为开展相关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强调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制订气候项目标准、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和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这是促进气候投融资的基础设施,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是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强调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和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这是促进气候投融资的关键点和薄弱点,是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驱动力。

  四是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强调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和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这是促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在地方上的落地和实践。

  五是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强调推动双边和多边的气候投融资务实合作和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风险。这是促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在“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中的落地和实践。

 

  主要特色

 

  (一)突出气候投融资的“气候属性”

  《指导意见》体现了气候目标和气候效益是气候投融资的基本属性和重点特征,这既是对气候投融资方向的引导,也是对气候投融资评估的标准。

  一是坚持气候目标引领。《指导意见》提出要紧扣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促进投融资活动更好地为碳排放强度下降、碳排放达峰、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增加森林蓄积量等目标、政策和行动服务。现在气候投融资工作要进一步为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服务。

  二是明确气候项目界定。《指导意见》以应对气候变化效益为衡量指标,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支持范围、提出制订气候项目标准、要求挖掘高质量的低碳项目并建立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

  三是推动气候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气候信息和数据的披露、统计、管理和使用,并鼓励对金融机构、企业和各地区的应对气候变化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

  (二)强调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和标准的“统筹协同”

  《指导意见》体现了“统筹协同”是促进气候投融资的重要保障。

  一是政策协同。《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动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及国家自主贡献间的系统性响应,特别强调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的政策协调配合。

  二是标准协同。《指导意见》提出气候投融资标准与绿色金融标准要协调一致,气候项目标准与现有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等相衔接。

  三是试点协同。《指导意见》提出气候投融资的地方试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区域金融改革工作的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区域试点工作。

  四是组织实施协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作。同时,生态环境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合作,协同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也充分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工作的协同、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协同、气候投融资和其他气候政策和机制的协同等。

  (三)坚持气候投融资的“市场导向”

  《指导意见》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气候投融资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强调对国内市场资金的引导和拉动。《指导意见》鼓励“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和机制撬动社会资本投向气候领域。

  二是推动对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的引进。《指导意见》提出了通过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并提出三方面创新举措:

  • 支持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和发展离岸市场,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气候投融资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

  • 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如探索主权担保机制和支持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

  • 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如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等。

  三是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作用。明确且有效的碳价信号是气候投融资的核心要素,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启动、发展和不断完善是形成价格信号的基础。《指导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业和业务,上述举措将在扩大市场容量、丰富市场交易品种的的同时较为显著的提升市场流动性,是实现碳价发现功能以及全社会低成本温室气体减排的关键。

  《指导意见》提出探索设立碳金融投资基金,并将推动碳价融入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日常投资决策过程中。基金的设立将改善当前减排项目资金支持不足的局面,同时也将在资本市场形成一定的引领作用,对于助力低碳项目开发以及减排量价格的发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稳定有效的减排量价格也将为后续项目投资提供良好的现金流预期;此外,碳价作为基本要素纳入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收益和风险评估流程,进而影响其项目投资决策,对于推动气候投融资有重要意义。

  (四)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创新实践”

  《指导意见》强调引导和支持开展气候投融资的地方实践,在实践中探索气候投融资的创新模式和机制,形成可借鉴和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一是开展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气候投资地方试点。

  二是鼓励地方加强财政投资支持,不断完善气候投融资配套政策,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

  三是鼓励创新模式和工具,如鼓励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设立特色机构,鼓励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等。

 

  下一步工作

 

  (一)在“十四五“期间对标新的达峰目标,研究提出更有力度的约束性指标,为气候投融资工作设立新的目标和更高的要求。

  (二)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向地方和行业分解,鼓励金融机构对地方和行业落实减排目标加大支持力度。为此,我们将着手建立国家自主贡献项目库,推动气候项目的产融对接。

  (三)加快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扩大交易主体范围并适时开发碳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有效、明晰的碳价格,为企业和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投融资奠定基础。

  (四)全面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地方试点工作。这项工作已经在一些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成熟的地区启动了,我们希望尽快看到具有地方特色的气候投融资最佳实践和创新案例。

  (五)把碳强度目标作为倒逼机制的重要抓手,压实主体的实施责任,强化相关的监督检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将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支持下,对金融机构开展气候友好型的评价。

  (六)我们支持专委会开展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和规范研究,并尽快制订和发行气候项目标准和气候信息披露标准。

  (七)加强气候投融资的国际合作。我们将继续与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开展气候投融资的交流和合作,不断贡献气候投融资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